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本金全额认定、利息及保全费全部获支持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5)粤0981民初2204号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日期: 2025年
【案件焦点】
- 借据未载明利息时,如何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利息约定;
-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债务,配偶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丁某、梁某(夫妻,出借人)
被告: 伍某(借款人)、卢某(借款人配偶)
【诉讼请求摘要】
- 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21,044元(暂计至2025年3月);
-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伍某分两次向两原告借款合计520,000元,其中20万元于2024年5月重新出具借据,32万元亦于2024年5月重新出具借据并约定了九个月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伍某仅零星还款,尚有大量本息未付。两原告遂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伍某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策略与办案亮点】
亮点一:用通话录音成功“补写”借据缺失的利息约定
20万元借款的借据上未载明利息。针对这一不利事实,代理律师提前指导委托人有意识地与借款人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在通话中引导对方明确承认“之前说过给一分利息”“一定给,分文不少”。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月利率1%),避免了该笔借款因利息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无息的法律风险。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诉讼前的证据收集意识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亮点二:准确预判利息调整规则,诉讼策略稳健务实
32万元借款原约定月利率2%。代理律师在起诉时主动调低为月利率1.23%,预留了法院依法调减的空间。法院最终按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年利率13.8%)支持利息主张,并将超付利息逐笔抵扣本金,计算精准、逻辑清晰。代理律师的稳健策略确保了原告在利息部分的诉求得到最大限度支持。
亮点三:财产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违约方伍某承担绝大部分(受理费4,537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3,178元由被告承担),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关于20万元借款——本金全额支持,利息成功认定:
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月利率1%利息,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44元(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并按年利率12%继续计付至还清之日。
二、关于32万元借款——依法调整利息标准,逐笔精准抵扣:
法院认定双方原约定月利率2%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3.8%(LPR四倍),并将被告已支付的超额利息逐笔抵扣本金,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87,285.5元及利息24,692.2元(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并按年利率13.8%继续计付至还清之日。
三、关于配偶责任——虽未支持共同债务,但不影响核心债权实现: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法院未支持配偶卢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借款人伍某个人的还款责任已得到充分确认,原告核心债权不受影响。
【判决结果摘要】
- 被告伍某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287,285.5元及利息24,692.2元(继续按年利率13.8%计息);
- 被告伍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44元(继续按年利率12%计息);
-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伍某承担绝大部分;
- 驳回对配偶卢某的共同债务主张。
法律实务要点提示
- 借据未写利息不代表无息——关键是证据: 本案20万元借款借据无利息约定,但通话录音中的明确承认足以认定口头利息约定。民间借贷中,“写在纸上的”和“说在嘴上的”都可能是证据,关键是有没有固定下来。 律师在代理借款纠纷时,应重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 LPR四倍是利率红线,超出部分一律抵扣本金: 32万元借款原约定月息2%,法院主动调整为年13.8%(LPR四倍),并将已付超额利息逐笔抵扣本金,体现了“超额利息不予保护”的司法立场。代理律师在起诉时主动调低利率至1.23%,策略务实且有效。
- 被告缺席不等于“免死金牌”——缺席判决反而加速债权实现: 本案两被告均不到庭,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审判效率反而更高。提醒债权人:只要证据扎实,不要因为“对方不见面”就拖延起诉。
-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较高: 大额借款若仅有夫妻一方签名,债权人需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会支持配偶共同担责。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如希望配偶共同担责,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