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广和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以下为部分脱敏后的典型案例。

民商事诉讼 2026-08-18

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本金全额认定、利息及保全费全部获支持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案号: (2025)粤0981民初2204号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审结日期: 2025年【案件焦点】借据未载明利息时,如何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利息约定;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债务,配偶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当事人信息】原告: 丁某、梁某(夫妻,出借人)被告: 伍某(借款人)、卢某(借款人配偶)【诉讼请求摘要】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21,044元(暂计至2025年3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伍某分两次向两原告借款合计520,000元,其中20万元于2024年5月重新出具借据,32万元亦于2024年5月重新出具借据并约定了九个月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伍某仅零星还款,尚有大量本息未付。两原告遂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伍某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代理策略与办案亮点】亮点一:用通话录音成功“补写”借据缺失的利息约定20万元借款的借据上未载明利息。针对这一不利事实,代理律师提前指导委托人有意识地与借款人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在通话中引导对方明确承认“之前说过给一分利息”“一定给,分文不少”。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月利率1%),避免了该笔借款因利息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无息的法律风险。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诉讼前的证据收集意识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亮点二:准确预判利息调整规则,诉讼策略稳健务实32万元借款原约定月利率2%。代理律师在起诉时主动调低为月利率1.23%,预留了法院依法调减的空间。法院最终按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年利率13.8%)支持利息主张,并将超付利息逐笔抵扣本金,计算精准、逻辑清晰。代理律师的稳健策略确保了原告在利息部分的诉求得到最大限度支持。亮点三:财产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违约方伍某承担绝大部分(受理费4,537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3,178元由被告承担),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法院认定与判决】一、关于20万元借款——本金全额支持,利息成功认定: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月利率1%利息,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44元(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并按年利率12%继续计付至还清之日。二、关于32万元借款——依法调整利息标准,逐笔精准抵扣:法院认定双方原约定月利率2%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3.8%(LPR四倍),并将被告已支付的超额利息逐笔抵扣本金,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87,285.5元及利息24,692.2元(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并按年利率13.8%继续计付至还清之日。三、关于配偶责任——虽未支持共同债务,但不影响核心债权实现: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法院未支持配偶卢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借款人伍某个人的还款责任已得到充分确认,原告核心债权不受影响。【判决结果摘要】被告伍某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287,285.5元及利息24,692.2元(继续按年利率13.8%计息);被告伍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44元(继续按年利率12%计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伍某承担绝大部分;驳回对配偶卢某的共同债务主张。法律实务要点提示借据未写利息不代表无息——关键是证据: 本案20万元借款借据无利息约定,但通话录音中的明确承认足以认定口头利息约定。民间借贷中,“写在纸上的”和“说在嘴上的”都可能是证据,关键是有没有固定下来。 律师在代理借款纠纷时,应重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LPR四倍是利率红线,超出部分一律抵扣本金: 32万元借款原约定月息2%,法院主动调整为年13.8%(LPR四倍),并将已付超额利息逐笔抵扣本金,体现了“超额利息不予保护”的司法立场。代理律师在起诉时主动调低利率至1.23%,策略务实且有效。被告缺席不等于“免死金牌”——缺席判决反而加速债权实现: 本案两被告均不到庭,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审判效率反而更高。提醒债权人:只要证据扎实,不要因为“对方不见面”就拖延起诉。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较高: 大额借款若仅有夫妻一方签名,债权人需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会支持配偶共同担责。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如希望配偶共同担责,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大额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的证据补强、超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抵扣规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等多个法律要点。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整理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关键的通话录音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了20万元借款存在口头利息约定,并在32万元借款中按法定利率上限支持了原告的利息主张。面对借款人长期拖欠、配偶不担责等风险,代理律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借款本金
民商事诉讼 2026-08-17

民间借贷纠纷案——自然人之间高利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 (2026)粤0902民初894号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审结日期: 2026年【案件焦点】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及如何计算。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林某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被告张某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其保证方式的认定。【当事人信息】原告(出借人): 周某(自然人)被告(借款人): 林某(自然人)被告(担保人): 茂名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服务公司”)被告(担保人): 张某(自然人)【诉讼请求摘要】原告周某诉求:判令被告林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495.65元;判令被告林某支付违约金916.31元(以本金78,495.6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9日起按合同签订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并计至还清之日);判令被告林某支付律师费4,000元;判令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0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周某借款10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2%,并约定了每日按借款本金一定比例计算逾期违约金。同日,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林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周某依约转账100,000元。借款后,被告林某陆续还款共计30,400元,后未再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法院认定与判决】一、法律关系定性: 法院认定,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林某出具的《借款收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二、利息、违约金标准的认定与计算: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年利率14.4%)及每日按借款本金一定比例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两者总计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将案涉借款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标准统一调减为按年利率12.4%计算。三、还款抵扣顺序与剩余本金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法院据此对被告林某已偿还的30,400元进行核算,先抵扣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再抵扣本金。经核算,确认被告林某截至2025年10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为78,397.24元。对原告主张的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四、担保责任认定:关于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林某代表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因此,认定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张某的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张某在对债务人林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律师费认定: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虽约定借款人承担所有费用,但未明确列举律师费,且律师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律师费不予支持。【判决结果摘要】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397.24元;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违约金(以78,397.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4% 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茂名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负担51元,三被告共同负担892元。法律实务要点提示利率保护上限是红线: 民间借贷中,无论以利息、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名义主张,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在设定利率时,应严格遵守此规定,避免“高利”无法受偿。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至关重要: 当债务人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双方无特别约定,还款将依法优先抵充实现债权费用和利息,剩余部分才抵充本金。这会直接影响剩余本金的计算,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清晰掌握。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只要履行了《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决议程序(即该唯一股东以股东身份作出决议),该担保行为即有效。这为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保证方式需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将推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债权人希望获得更强的担保效力,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同时涉及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承办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使法院对借贷双方约定的超高额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了司法审查,将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予以调减。同时,本案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提供担保,若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该担保行为有效。该裁判规则对于处理涉及高利贷、关联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民商事诉讼 2026-08-1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面积争议、单方解除权与违约金调减

审理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案号: (2024)粤0982民初4366-1号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审结日期: 2026年3月26日【案件焦点】承租人主张“交付面积不足”能否成立,能否据此减租或拒付租金;出租方拒绝出具分租证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应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应继续承担租金/占用费义务。【当事人信息】原告(反诉被告): 广东某农垦建设农场有限公司(出租方)被告(反诉原告): 化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租方)【诉讼请求摘要】本诉原告(出租方)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453,852元(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判令被告赔偿拆毁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失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承租方)诉求:确认合同于2026年1月4日解除;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代理策略与办案亮点】本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承租人已连续欠租两年,却以“面积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试图通过反诉解除合同、索取保证金。代理律师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关键突破:亮点一:以扎实证据全面击破“面积不足”抗辩,锁定租金债权承租人声称出租方交付的场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4165㎡少了约1000㎡,并申请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形成闭环:《土地租赁红线图》 ——被告在签约时已签字确认租赁界至范围;历年付款记录——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缴付租金至2023年7月,从未提出异议;测绘数据——经实地测量,出租方实际交付面积不仅未减少,反而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72㎡以上;航拍影像资料——承租人声称的“道路”区域实为其自行修建使用,且该区域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法院最终采纳了出租方的全部主张,驳回承租人鉴定申请,全额支持欠付租金453,852元。亮点二:成功争取违约金支持,为逾期付款确立代价合同约定日1%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代理律师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低至日万分之五,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漫天要价”,同时通过计算逾期天数和分段计息方式,清晰列明违约金的计算逻辑。法院最终支持了违约金,虽然标准进一步调减为LPR上浮30%,但从“不支持”到“支持但调减”已是关键胜利,有效向违约方传递了“欠租必有代价”的信号。亮点三:锁定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收益,实现利益最大化针对承租人单方主张合同解除,代理律师成功争取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需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这意味着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仍能持续获得相当于租金的收益,避免了“人走楼空、收益归零”的被动局面。【法院认定与判决】一、关于面积争议及租金支付义务——原告全面胜诉:法院认定,被告签约前应对土地状况进行了解,已在《土地租赁红线图》上签字确认,且长期按约缴纳租金至2023年7月,从未提出面积异议;其主张的“道路”区域实际由被告占有使用,属于合同租赁范围。故驳回鉴定申请,全额支持租金453,852元,并认定承租人应支付2025年8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间的租金97,609.27元。二、关于违约金——原告获得支持:法院认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将违约金调整为以LPR上浮3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为出租方挽回了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三、关于解除后占用费——原告获得长期收益保障:法院判决被告按每年226,926元的标准,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支付场地占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保障了出租方在收回场地前的持续收益。四、合同解除的认定——虽然确认解除,但原告权益不受损:法院基于承租人分租户办证受阻的事实,认定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从出租方角度看,租金全额支持、违约金支持、占用费持续计算,足以对冲合同提前解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判决结果摘要】被告支付欠付租金453,852元(截止2025年7月31日);被告支付2025年8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间租金97,609.27元;被告支付违约金(以LPR上浮30%计算);被告按年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确认合同于2026年1月4日解除;出租方返还保证金60,000元;驳回原告道路设施损失100,000元的诉请。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较大、争议焦点复杂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面临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以“交付面积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等多重挑战。代理律师通过系统组织土地红线图、测绘数据、航拍资料、历史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全面驳回承租人的面积抗辩,全额支持出租方租金债权。同时,针对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场地占用费。本案明确了
民商事诉讼 2026-08-13

退休人员误工费获法院支持——赵某诉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 (2025)粤0902民初111号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审结日期: 2025年2月20日【案件焦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其误工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及如何计算;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项目的认定标准;侵权人与受害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5000元补偿款是否应予退还。【当事人信息】原告(受害人): 赵某(女,69岁,自然人)被告(侵权人): 杨某(男,自然人)被告(保险公司):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摘要】原告赵某诉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5,883.67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基本案情】2024年3月2日,被告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1、骶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2,000元,杨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一次性补偿5,000元(已支付),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并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出异议。【法院认定与判决】一、事故责任认定: 法院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粤KJ8X65号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杨某承担。二、医疗费: 法院认定原告医疗费及外购药费用合计14,971.54元(住院医疗费13,831.54元+外购药1,140元)。三、护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护理费不真实、标准过高。法院根据医嘱“住院留陪人1名”,按150元/天标准计算,认定护理费为1,500元(150元/天×10天)。保险公司主张按100元/天计算未获支持。四、误工费(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达69岁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认为,已达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原告提供的雇主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认定原告于事故前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收入。但由于原告主张按9,390.18元/月计算依据不足,法院酌情参照2023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685元/年,按误工天数70天(住院10天+全休60天)计算,支持误工费15,473.84元。五、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主张按10年计算(原告定残时70岁),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残疾赔偿金为59,307元(59,307元/年×10年×10%伤残系数)。原告主张按11年计算未获支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确受损害,但主张8,000元过高,酌情支持5,000元。七、鉴定费: 法院认定伤残鉴定费3,276元属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辩称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未获支持。八、关于《协议书》及5000元补偿款: 被告杨燕主张已支付的5,000元应在保险赔款中退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款为一次性补偿,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判决结果摘要】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合计101,428.38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扣减已赔付的12,000元后,某保险公司尚需赔偿89,428.3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9,428.38元给原告赵某;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负担18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021元(迳付原告)。法律实务要点提示退休人员误工费:有证据就能争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能够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工资流水、雇主证明等证据证明实际从事劳动且有收入,法院即可支持误工费。这是本案最大的实务价值,也是代理律师最大的贡献点。交强险赔偿分项需注意: 交强险赔偿分为医疗费用限额(18,000元)和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的款项会相应扣减,但超出某一分项的部分不影响其他分项的赔偿。护理费标准有地域参考: 在无实际支出凭证的情况下,法院会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认定护理费。本案按150元/天计算,可供同类案件参考。《协议书》的效力需审慎对待: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署前应充分评估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一旦签署,后续再主张变更或返还难度较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涉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认定这一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承办律师通过系统组织微信转账记录、雇主证明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虽已69岁但仍从事劳动且有收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误工费15 473.84元。本案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收入的,误工费应予支持,有效维护了老年劳动者
民商事诉讼 2025-08-15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X)粤XX民初XXXX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结日期:2022年11月【案件焦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及效力认定。【当事人信息】原告(反诉被告):赖某(自然人)被告(反诉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摘要】本诉原告赖某诉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判令融资租赁公司返还被其扣押的案涉车辆;判令融资租赁公司赔偿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融资租赁公司诉求:判令赖某支付全部未付融资租赁费用、罚息及催收工本费。【基本案情】2020年,赖某(车主)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将赖某名下自有车辆“售后回租”给该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向赖某转账约9.2万元,赖某按月还款15期后停止支付。2022年,该公司因赖某逾期还款将案涉车辆拖走,由此引发诉讼。【法院认定与判决】一、法律关系定性: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原为赖某所有,合同签订前后车辆占有、使用状态未变,双方仅办理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所有权并出租,而是通过抵押担保进行资金融通。因此,双方“融资租赁”的意思表示虚假,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二、合同效力认定:由于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金融放贷特许经营资质,其从事的放贷业务违反金融法规,损害金融市场秩序,故双方隐藏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随之无效。三、借款本金认定:赖某主张的约4600元预扣利息(砍头息),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认定借款本金为约9.2万元。四、债务处理:合同无效后,赖某应返还本金。法院对赖某已还款项进行核算,超出按年利率3.85%(LPR)计算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最终认定赖某尚欠本金约3.89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五、车辆返还:因抵押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应返还扣押的案涉车辆。同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未支持赖某关于扣车期间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判决结果摘要】确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无效;赖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约3.89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9月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融资租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车辆;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承办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精准指出案涉车辆从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始终由借款人占有使用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 同时,本案明确了无金融放贷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其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仅需按一年期LPR标准偿还资金占用利息。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效遏制了非持牌机构通过“售后回租”模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承办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精准指出案涉车辆从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始终由借款人占有使用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 同时,本案明确了无金融放贷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其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仅需按一年期LPR标准偿还资金占用利息。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效遏制了非持牌机构通过“售后回租”模式